続日本紀 巻第五〈 起和銅三年正月、尽五年十二月 〉

従四位下行民部大輔兼左兵衛督皇太子学士臣菅野朝臣真道等奉勅撰。

日本根子天津御代豊国成姫天皇 〈 元明天皇 第四十三 〉

 

《和銅三年(七一〇)正月壬午朔》三年春正月壬子朔。天皇御大極殿受朝。隼人・蝦夷等、亦在列。左将軍正五位上大伴宿禰旅人。副将軍従五位下穂積朝臣老。右将軍正五位下佐伯宿禰石湯。副将軍従五位下小野朝臣馬養等。於皇城門外朱雀路東西。分頭、陳列騎兵。引隼人・蝦夷等而進。
《和銅三年(七一〇)正月戊午(七)》戊午。授無位門部王。葛木王。従六位上神社忌寸河内並従五位下。
《和銅三年(七一〇)正月壬戌(十一)》壬戌。制。授位者不得通計前考。散位従四位下高橋朝臣笠間卒。
《和銅三年(七一〇)正月甲子(十三)》甲子。授無位鈴鹿王。六人部王並従四位下。正六位上吉野連久治良。黄文連益。田辺史比良夫。刀利康嗣。正六位下大倭忌寸五百足。山田史御方。従六位上路真人麻呂。押海連人成。車持朝臣益。下毛野朝臣信並従五位下。
《和銅三年(七一〇)正月丙寅(十五)》丙寅。大宰府献銅銭。
《和銅三年(七一〇)正月丁卯(十六)》丁卯。天皇御重閣門。賜宴文武百官并隼人・蝦夷。奏諸方楽。従五位已上賜衣一襲。隼人・蝦夷等、亦授位賜禄。各有差。
《和銅三年(七一〇)正月戊寅(廿七)》戊寅。播磨国献銅銭。日向国貢采女。薩摩国貢舍人。
《和銅三年(七一〇)正月庚辰(廿九)》庚辰。日向隼人曾君細麻呂。教喩荒俗。馴服聖化。詔授外従五位下。
《和銅三年(七一〇)二月壬辰(壬午朔十一)》二月壬辰。信濃国疫。給薬救之。
《和銅三年(七一〇)二月庚戌(廿九)》庚戌。初充守山戸。令禁伐諸山木。
《和銅三年(七一〇)三月戊午(壬子朔七)》三月戊午。制。輙取畿外人。用帳内・資人。自今以去。不得更然。待官処分。而後充之。
『続坙{紀』巻五和銅三年(七一〇)三月辛酉(十)》辛酉。始遷都于平城。以左大臣正二位石上朝臣麻呂為留守。
《和銅三年(七一〇)四月辛巳朔》夏四月辛巳朔。日有蝕之。
《和銅三年(七一〇)四月辛丑(廿一)》辛丑。陸奥蝦夷等、請賜君姓同於編戸。許之。
《和銅三年(七一〇)四月壬寅(廿二)》壬寅。奉幣帛于諸社。祈雨于名山大川。
《和銅三年(七一〇)四月癸卯(廿三)》癸卯。以従三位長屋王為式部卿。従四位下多治比真人大県守為宮内卿。従四位下多治比真人水守為右京大夫。従五位上采女朝臣比良夫為近江守。従五位上佐太忌寸老為丹波守。従五位下山田史御方為周防守。
《和銅三年(七一〇)四月己酉(廿九)》己酉。参河。遠江。美濃三国飢。並加賑恤。
《和銅三年(七一〇)五月戊午(辛亥朔八)》五月戊午。以従五位下大伴宿禰牛養為遠江守。
《和銅三年(七一〇)六月辛巳(庚辰朔二)》六月辛巳。大宰大弐従四位上巨勢朝臣多益須卒。
《和銅三年(七一〇)七月丙辰(庚戌朔七)》秋七月丙辰。左大臣舍人正八位下牟佐村主相摸依。文武百官、因奏賀辞。賜禄各有差。京裏百姓。戸給穀一斛。相摸進位二階。賜一十疋。布廿端。
《和銅三年(七一〇)九月乙丑(戊申朔十八)》九月乙丑。禁天下銀銭。
《和銅三年(七一〇)十月戊寅朔》冬十月戊寅朔。日有蝕之。
《和銅三年(七一〇)十月辛卯(十四)》辛卯。正五位上黄文連大伴卒。詔贈正四位下。并弔賻之。以壬申年功也。
《和銅四年(七一一)正月丁未(丙午朔二)》四年春正月丁未。始置都亭駅。山背国相楽郡岡田駅。綴喜郡山本駅。河内国交野郡楠葉駅。摂津国嶋上郡大原駅。嶋下郡殖村駅。伊賀国阿閉郡新家駅。
《和銅四年(七一一)二月辛丑(丙子朔廿六)》二月辛丑。従四位下土師宿禰馬手卒。
《和銅四年(七一一)三月辛亥(丙午朔六)》三月辛亥。伊勢国人磯部祖父。高志二人。賜姓渡相神主。」割上野国甘良郡織裳。韓級。矢田。大家。緑野郡武美。片岡郡山等六郷。別置多胡郡。
《和銅四年(七一一)四月丙子朔》夏四月丙子朔。日有蝕之。
《和銅四年(七一一)四月庚辰(五)》庚辰。大倭佐渡二国飢。並加賑給。
《和銅四年(七一一)四月壬午(七)》壬午。詔叙文武百寮成選者位。従五位上熊凝王。長田王並授正五位下。正四位下中臣朝臣意美麻呂。巨勢朝臣麻呂並正四位上。従四位上石川朝臣宮麻呂正四位下。従四位下息長真人老従四位上。正五位上猪名真人石前。路真人大人。大伴宿禰旅人。従五位上石上朝臣豊庭並従四位下。正五位下忌部宿禰子首。阿倍朝臣広庭。石川朝臣難波磨。石川朝臣石足。大宅朝臣金弓。太朝臣安麻呂。多治比真人三宅麻呂。従五位上笠朝臣麻呂並正五位上。従五位上多治比真人吉提。多治比真人吉備。上毛野朝臣安麻呂。佐伯宿禰百足。阿倍朝臣船守。采女朝臣比良夫。阿倍朝臣首名。大神朝臣狛麻呂。曾禰連足人並正五位下。従五位下藤原朝臣武智麻呂。藤原朝臣房前。巨勢朝臣子祖父。多治比真人県守。県犬養宿禰筑紫。小治田朝臣安麻呂。中臣朝臣人足。平群朝臣安麻呂並従五位上。正六位下池田朝臣子首。石川朝臣足人。従六位上阿倍朝臣駿河。従六位下粟田朝臣必登。正七位上中臣朝臣東人。正七位上高橋朝臣毛人。正六位上民忌寸袁志比。黄文連備。鍜師造大隅。道君首名。従六位上置始連秋山並従五位下。
《和銅四年(七一一)四月甲申(九)》甲申。大倭国芳野郡始置大少領各一人。主政二人。主帳一人。
《和銅四年(七一一)四月庚寅(十五)》庚寅。宮内卿従四位下多治比真人水守卒。
《和銅四年(七一一)四月乙未(二十)》乙未。詔。賀茂神祭日。自今以後。国司毎年、親臨検察焉。
《和銅四年(七一一)五月辛亥(乙已朔七)》五月辛亥。制。帳内資人、雖名入式部。不在予選之限。既叙位記者許之。職分不在此例。唯聴帳内三分之一。資人四分之一。其雖叙位。逗留方便。違主失礼。即追其位。還之本貫。若得他処位者、不追焉。或本主亡者。不得予選。皆還本色。但欲廻入者聴。以外如令。」尾張国疫。給医・薬療之。
《和銅四年(七一一)五月乙卯(十一)》乙卯。従四位上当麻真人智得卒。
《和銅四年(七一一)五月己未(十五)》己未。以穀六升当銭一文。令百姓交関各得其利。」先是。禁取畿外人充帳内・資人。至是始許之。
《和銅四年(七一一)六月乙未(乙亥朔廿一)》六月乙未。詔曰。去年霖雨。麦穂既傷、今夏亢旱。稲田殆損。憐此蒼生。仰彼雲漢。今見膏雨。有勝衆瑞。宜黎元同悦共賀天心。仍賜文武百寮物有差。
《和銅四年(七一一)閏六月丙午(甲辰朔三)》閏六月丙午。始五位已上卒者。即日申送弁官。
《和銅四年(七一一)閏六月丁巳(十四)》丁巳。遣挑文師于諸国。始教習織錦綾。
《和銅四年(七一一)閏六月甲子(廿一)》甲子。宗形部加麻麻伎賜姓穴太連。
《和銅四年(七一一)閏六月乙丑(廿二)》乙丑。中納言正四位上兼神祇伯中臣朝臣意美麻呂卒。
《和銅四年(七一一)七月甲戌朔》秋七月甲戌朔。詔曰。張設律令。年月已久矣。然纔行一二。不能悉行。良由諸司怠慢不存恪勤。遂使名充員数空廃政事。若有違犯、而相隠考第者。以重罪之。無有所原。
《和銅四年(七一一)七月戊寅(五)》戊寅。山背国相楽郡狛部宿禰奈売。一産三男。賜二疋。綿二屯。布四端。稲二百束。乳母一人。
《和銅四年(七一一)七月壬午(九)》壬午。尾張国守従四位下勲四等佐伯宿禰大麻呂卒。
《和銅四年(七一一)八月丙午(癸卯朔四)》八月丙午。酒部君大田。粳麻呂。石隅三人。依庚寅年籍、賜鴨部姓。
《和銅四年(七一一)九月癸酉朔》九月癸酉朔。日有蝕之。
《和銅四年(七一一)九月甲戌(二)》甲戌。詔曰。凡衛士者。非常之設。不虞之備。必須勇健応堪為兵。而悉皆尫弱。亦不習武芸。徒有其名、而不能為益。如臨大事、何堪機要。伝不云乎。不教人戦、是謂棄之。自今以後。専委長官。簡点勇敢便武之人。毎年代易焉。
《和銅四年(七一一)九月丙子(四)》丙子。勅。頃聞。諸国役民。労於造都、奔亡猶多。雖禁不止。今宮垣未成。防守不備。宜権立軍営禁守兵庫。因以従四位下石上朝臣豊庭。従五位下紀朝臣男人。粟田朝臣必登等為将軍。
《和銅四年(七一一)十月甲子(壬寅朔廿三)》冬十月甲子。勅依品位始定禄法。職事二品・二位。各卅疋。糸一百。銭二千文。王三位、廿疋。銭一千文。臣三位、十疋。銭一千文。王四位、六疋。銭三百文。五位、四疋。銭二百文。六位・七位、各二疋。銭四十文。八位・初位、一疋。銭廿文。番上大舍人。帯剣舍人。兵衛。史生。省掌。召使。門部。物部。主帥等、並糸二。銭十文。女亦准此。又詔曰。夫銭之為用。所以通財貿易有無也。当今百姓。尚迷習俗、未解其理。僅雖売買。猶無蓄銭者。随其多少。節級授位。其従六位以下。蓄銭有一十貫以上者。進位一階叙。廿貫以上進二階叙。初位以下。毎有五貫進一階叙。大初位上若初位。進入従八位下。以一十貫為入限。其五位以上及正六位。有十貫以上者。臨時聴勅。或借他銭、而欺為官者。其銭没官。身徒一年。与者同罪。夫申蓄銭状者。今年十二月内。録状并銭申送訖。太政官議奏、令出蓄銭。勅。有進位階。家存蓄銭之心。人成逐繦之趣。恐望利百姓、或多盗鋳。於律。私鋳猶軽罪法。故権立重刑。禁断未然。凡私鋳銭者斬。従者没官。家口皆流。五保知而不告者与同罪。不知情者減五等罪之。其銭雖用。悔過自首。減罪一等。或未用自首免罪。雖容隠人。知之不告者与同罪。或告者同前首法。
《和銅四年(七一一)十一月甲戌(辛未朔四)》十一月甲戌。蓄銭人等始叙位焉。
《和銅四年(七一一)十一月辛卯(廿一)》辛卯。従六位下菅生朝臣大麻呂。正七位上高橋朝臣男足、並授従五位下。
《和銅四年(七一一)十一月壬辰(廿二)》壬辰。詔曰。諸国大税。三年之間。借貸給之。勿収其利。」又賜畿内百姓年八十以上及孤独不能自存者、衣服・食物。」又出挙私稲者。自今以後。不得過半利。余者如令。
《和銅四年(七一一)十二月壬寅(辛丑朔二)》十二月壬寅。大初位上丹波史千足等八人。偽造外印、仮与人位。流信濃国。」以従五位下葛木王。補馬寮監。
《和銅四年(七一一)十二月丙午(六)》丙午。詔曰。親王已下及豪強之家。多占山野。妨百姓業。自今以来。厳加禁断。但有応墾開空閑地者。宜経国司。然後聴官処分。
《和銅四年(七一一)十二月壬子(十二)》壬子。従五位下狛朝臣秋麻呂言。本姓是阿倍也。但当石村池辺宮御宇聖朝。秋麻呂二世祖比等古臣、使高麗国。因即号狛。実非真姓。請、復本姓。許之。
《和銅四年(七一一)十二月庚申(二十)》庚申。又制蓄銭叙位之法。無位七貫。白丁十貫。並為入限。以外如前。
《和銅五年(七一二)正月乙酉(庚午朔十六)》五年春正月乙酉。詔曰。諸国役民。還郷之日。食糧絶乏。多饉道路。転填溝壑。其類不少。国司等宜勤加撫養、量賑恤。如有死者。且加埋葬。録其姓名、報本属也。
《和銅五年(七一二)正月戊子(十九)》戊子。授無位上道王。大野王。倭王並従四位下。無位額田部王。壱志王。田中王並従五位下。正五位上佐伯宿禰麻呂。巨勢朝臣祖父並従四位下。従五位上穂積朝臣山守。巨勢朝臣久須比。大伴宿禰道足。佐太忌寸老並正五位下。従五位下紀朝臣男人。笠朝臣吉麻呂。多治比真人広成。大伴宿禰宿奈麻呂並従五位上。従六位上大神朝臣忍人。鴨朝臣堅麻呂。正六位上佐伯宿禰果安。小治田朝臣月足。正六位下額田首人足。従六位下後部王同並従五位下。
《和銅五年(七一二)正月壬辰(廿三)》壬辰。廃河内国高安烽。始置高見烽。及大倭国春日烽。以通平城也。
《和銅五年(七一二)二月戊午(庚子朔十九)》二月戊午。詔、賜京畿高年、鰥寡独者、・綿・米・塩。各有差。高年僧尼亦同施焉。
《和銅五年(七一二)三月戊子(庚午朔十九)》三月戊子。美濃国献木連理并白鴈。
《和銅五年(七一二)四月丁巳(己亥朔十九)》夏四月丁巳。詔。先是。郡司主政・主帳者。国司便任。申送名帳。随而処分。事有率法。自今以後。宜見其正身。准式試練。然後補任。応請官裁。
《和銅五年(七一二)五月壬申(己巳朔四)》五月壬申。駿河国疫。給薬療之。
《和銅五年(七一二)五月癸酉(五)》癸酉。禁六位已下以白銅及銀飾革帯。
《和銅五年(七一二)五月辛巳(十三)》辛巳。詔曰。諸国大税。三年賑貸者。本為恤済百姓窮乏。今国郡司及里長等。縁此恩借、妄生方便。害政蠧民、莫斯為甚。如顧潤身。枉収利者。以重論之。罪在不赦。
《和銅五年(七一二)五月甲申(十六)》甲申。初定国司巡行并遷代時、給糧・馬・脚夫之法。語具別式。太政官奏称。郡司、有能繁殖戸口。増益調庸。勧課農桑。人少匱乏。禁断逋逃。粛清盗賊。籍帳皆実。戸口無遺。割断合理。獄訟無寃。在職匪懈。立身清慎。〈其一〉居官貧濁。処事不平。職用既闕。公務不挙。侵没百姓。請託公施。肆行奸猾。以求名官。田疇不開。減闕租調。籍帳多虚。口丁無実。逋逃在境。畋遊無度。〈其二〉又百姓精務農桑。産業日長。助養窮乏。存活独。孝悌聞閭。材識堪幹。〈其三〉若有郡司及百姓、准上三条有合三勾以上者。国司具状、附朝集使。挙聞。奏可之。
《和銅五年(七一二)五月乙酉(十七)》乙酉。詔諸司主典以上。并諸国朝集使等曰。制法以来。年月淹久。未熟律令。多有過失。自今以後。若有違令者。即准其犯。依律科断。其弾正者。月別三度。巡察諸司。糺正非違。若有廃闕者。乃具事状。移送式部。考日勘問。又国司因公事入京者。宜差堪知其事者充使。々人亦宜問知事状。並惣知在任以来年別状迹。随問弁答。不得礙滞。若有不尽者。所由官人及使人。並准上科断。自今以後。毎年遣巡察使。検校国内豊倹得失。宜使者至日。意存公平。直告莫隠。若有経問発覚者。科断如前。凡国司。毎年実録官人等功過行能并景迹。皆附考状申送式部省。省宜勘会巡察所見。
《和銅五年(七一二)五月丙申(廿八)》丙申。太政官処分。凡位記印者。請於太政官。下諸国符印者、申於弁官。
《和銅五年(七一二)六月乙巳(己亥朔七)》六月乙巳。地震。
《和銅五年(七一二)七月壬午(戊辰朔十五)》秋七月壬午。伊賀国献玄狐。」令伊勢。尾張。参河。駿河。伊豆。近江。越前。丹波。但馬。因幡。伯耆。出雲。播磨。備前。備中。備後。安芸。紀伊。阿波。伊予。讃岐等廿一国。始織綾錦。
《和銅五年(七一二)七月甲申(十七)》甲申。播磨国大目従八位上楽浪河内。勤造正倉。能効功績。進位一階。賜十疋。布卅端。
《和銅五年(七一二)八月庚子(戊戌朔三)》八月庚子。太政官処分。諸国之郡稲乏少。給用之日、有致廃闕。宜准国大小。割取大税。以充郡稲。相通出挙。所息之利。随即充用。事須取足。勿令乏少。但割配本数。不令減損。自今以後。永為恒例。
《和銅五年(七一二)八月庚申(廿三)》庚申。行幸高安城。
《和銅五年(七一二)九月己巳(丁卯朔三)》九月己巳。詔曰。故左大臣正二位多治比真人嶋之妻家原音那。贈右大臣従二位大伴宿禰御行之妻紀朝臣音那。並以夫存之日。相勧為国之道。夫亡之後。固守同墳之意。朕思彼貞節。感歎之深。宜此二人各賜邑五十戸。其家原音那加賜連姓。」又詔曰。朕聞。旧老相伝云。子年者穀実不宜。而天地垂祐。今茲大稔。古賢王有言。祥瑞之美、無以加豊年。況復、伊賀国司阿直敬等所献黒狐。即合上瑞。其文云。王者治、致太平。則見。思与衆庶共此歓慶。宜大赦天下。其強窃二盗、常赦所不免者。並不在赦限。但私鋳銭者。降罪一等。其伊賀国司目已上。進位一階。出瑞郡免庸。獲瑞人戸給復三年。又天下諸国今年田租。并大和。河内。山背三国調。並原免之。
《和銅五年(七一二)九月庚午(四)》庚午。授正六位上阿直敬従五位下。
《和銅五年(七一二)九月辛已(十五)》辛巳。観成法師為大僧都。弁通法師為少僧都。観智法師為律師。
《和銅五年(七一二)九月乙酉(十九)》乙酉。以従五位下道君首名。為遣新羅大使。
《和銅五年(七一二)九月己丑(廿三)》己丑。太政官議奏曰。建国辟疆。武功所貴。設官撫民。文教所崇。其北道蝦狄。遠憑阻険。実縦狂心。屡驚辺境。自官軍雷撃。凶賊霧消。狄部晏然。皇民無擾。誠望、便乗時機。遂置一国。式樹司宰。永鎮百姓。奏可之。於是、始置出羽国。
《和銅五年(七一二)九月乙未(廿九)》乙未。禁取三関人為帳内・資人。
《和銅五年(七一二)十月丁酉朔》冬十月丁酉朔。割陸奥国最上・置賜二郡、隷出羽国焉。
《和銅五年(七一二)十月癸丑(十七)》癸丑。禁六位已下及官人等服、用蘇芳色并売買。
《和銅五年(七一二)十月丙辰(二十)》丙辰。従四位上息長真人老卒。
《和銅五年(七一二)十月甲子(廿八)》甲子。遣新羅使等辞見。
《和銅五年(七一二)十月乙丑(廿九)》乙丑。詔曰。諸国役夫及運脚者。還郷之日。糧食乏少。無由得達。宜割郡稲別貯便地、随役夫到任令交易。又令行旅人必齎銭為資。因息重担之労。亦知用銭之便。
《和銅五年(七一二)十一月辛巳(丙寅朔十六)》十一月辛巳。加左右弁官史生各六人。通前十六員。
《和銅五年(七一二)十一月乙酉(二十)》乙酉。従三位阿倍朝臣宿奈麻呂言。従五位上引田朝臣邇閉。正七位上引田朝臣東人。従七位上引田朝臣船人。従七位下久努朝臣御田次。少初位下長田朝臣太麻呂。無位長田朝臣多祁留等六人。実是阿部氏正宗。与宿奈麻呂無異。但縁居処更成別氏。於理斟酌、良可哀矜。今宿奈麻呂、特蒙天恩。已帰本姓。然此人等、未霑聖沢。冀望。各止別氏。倶蒙本姓。詔許之。
《和銅五年(七一二)十二月辛丑(乙未朔七)》十二月辛丑。制。諸司人等衣服之作。或狭小。或裾大長。又衽之相過甚浅。行趨之時易開。如此之服。大成無礼。宜令所司厳加禁止。又無位朝服。自今以後。皆著襴黄衣。襴広一尺二寸以下。」又諸国所送調庸等物。以銭換。宜以銭五文准布一常。
《和銅五年(七一二)十二月己酉(十五)》己酉。東西二市、始置史生各二員。
《和銅五年(七一二)十二月丁巳(廿三)》丁巳。有司奏。自今以後。公文錯誤。内印著了。事須改正者。少納言、宜申官長。然後更奏印之。
《巻尾》続日本紀 巻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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